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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申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淑青与杜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淑青,杜巍,潍坊三陆置业有限公司,杨立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申16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淑青,女,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杜巍,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骁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晔,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娟,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潍坊三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法定代表人:杨立志,总经理。原审被告:杨立志,男,196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潍坊三陆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李淑青因与被申请人杜巍,原审被告潍坊三陆置业有限公司、杨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淑青以其与被申请人杜巍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淑青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淑青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秦光启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代理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