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行申请执行左连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行,左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字第5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正阳路18号。法定代表人白鑫,行长。被执行人左连华,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行申请执行左连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督字第79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行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督字第79号支付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国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矫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