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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勇辉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勇辉,郑金山,李根怀,郑国辉,蒋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84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广,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伟,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郑勇辉,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郑金山,男,195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李根怀,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郑国辉,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蒋红卫,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执行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勇辉、郑金山、李根怀、郑国辉、蒋红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4民初317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郑勇辉名下价值3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徐 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豪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