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9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段茂林、罗群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茂林,罗群,刘艳平,罗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9执385号申请执行人段茂林。被执行人罗群。被执行人刘艳平。被执行人罗秋兰。申请执行人段茂林与被执行人罗群、刘艳平、罗秋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罗群、刘艳平、罗秋兰在银行有存款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群、刘艳平、罗秋兰在银行的存款账号,冻满80000元为止。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海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佩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