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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段茂林、罗群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茂林,罗群,刘艳平,罗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9执385号申请执行人段茂林。被执行人罗群。被执行人刘艳平。被执行人罗秋兰。申请执行人段茂林与被执行人罗群、刘艳平、罗秋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罗群、刘艳平、罗秋兰在银行有存款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群、刘艳平、罗秋兰在银行的存款账号,冻满80000元为止。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海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佩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