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4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韩会祥与侯广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会祥,侯广卿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4295号原告:韩会祥,男,1966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华,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飞,男,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侯广卿,男,1965年4月2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韩会祥与被告侯广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韩会祥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会祥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会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韩会祥负担。审判员 郁文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