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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牟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牟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868号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郑伯勇。被告:牟帆,男,1982年4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牟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霄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