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关哲、朱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关哲,朱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11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负责人:陈玉琦,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关哲,男,锡伯族,无业,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朱鸿,女,汉族,无业,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关哲、朱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控,银行、证券、公安部车辆等信息,已查封关哲、朱鸿所有的位于瓦房店市福和街24号2-2-2房屋,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商孟祥执行员 沙雪峰执行员 由金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曲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