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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91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林飞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褚娜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林飞龙建材有限公司,褚娜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91民初1328号原告:杭州林飞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恒大国际建材家居博览中心A3区2008-2号。法定代表人:林飞龙。被告:褚娜娜,女,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林飞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褚娜娜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杭州林飞龙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及交款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林飞龙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承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晓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