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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执15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立平、钱荷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立平,钱荷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15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立平,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钱荷兰,女,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04执151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钱荷兰的银行存款。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周立平与被执行人钱荷兰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解除对钱荷兰名下所有财产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钱荷兰银行存款人民币4566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石 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章佳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