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执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叶蕾与叶跃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蕾,叶跃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937号申请执行人:叶蕾被执行人:叶跃兴本院在执行叶蕾与叶跃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叶跃兴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跃兴银行存款650000.00元(大写:陆拾伍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淑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