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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2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与黄小国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黄小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6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住所地:樟树市药都南大道82号。法定代表人:刘群,农行行长。被执行人:黄小国,男,1974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樟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赣0982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黄小国履行该法律文书裁决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小国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52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鹏审判员 周金文审判员 肖秋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思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