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3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安徽峰锦贸易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峰锦贸易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310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峰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胡峰,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燕振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峰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本院已保全被执行人名下部分未到期应收债权,现暂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其他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103民初3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