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文明仲与向相静、陈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明仲,向相静,陈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209号原告:文明仲,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渊,富顺县源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相静,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陈杰,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文明仲与被告向相静、陈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向相静现下落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一项之规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曾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蹇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