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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廖春香与蔡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春香,蔡碧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878号原告:廖春香,女,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永泰县。被告:蔡碧英,女,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原告廖春香与被告蔡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廖春香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廖春香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春香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廖春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力振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建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