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5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廖春香与蔡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春香,蔡碧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878号原告:廖春香,女,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永泰县。被告:蔡碧英,女,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原告廖春香与被告蔡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廖春香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廖春香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春香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廖春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力振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建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