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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6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姝玥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6721号刘姝玥与李建中、陈传方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京0108民初16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李建中位于海淀区紫竹院路×号楼×层×的房屋产权过户至刘姝玥名下。审判长  方岩审判员  李欣审判员  韩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