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6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姝玥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6721号刘姝玥与李建中、陈传方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京0108民初16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李建中位于海淀区紫竹院路×号楼×层×的房屋产权过户至刘姝玥名下。审判长 方岩审判员 李欣审判员 韩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