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督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279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周伶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伶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督280号申请人: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马鞍山路18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83787665849U。法定代表人:桂方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周伶,男,1959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昆山市。申请人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伶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6日发出(2017)苏0583民督28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周伶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周伶于收到支付令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符合法定期限、形式。被申请人周伶以滞纳金计算标准过高为由要求终止支付令的效力,属于对涉案债务本身提出异议。综上,被申请人周伶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苏0583民督28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21元,由申请人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秋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轶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