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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7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欣南运输有限公司与何华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欣南运输有限公司,何华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7993号原告:重庆欣南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李秀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文彬、郭艺菲,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华书,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原告重庆欣南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华书挂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欣南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欣南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9元,由原告重庆欣南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涂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