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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磊与山东德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祁继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山东德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祁继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941号原告张磊,男,199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山东德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天衢东路以北规划经四路以西。法定代表人段双岭,职务:经理。被告祁继勇,男,33岁,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张磊与被告山东德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祁继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张磊诉称,原告受雇于被告祁继勇,被告山东德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将其钢结构工程承包给不具备承包资质的被告祁继勇。2014年6月2日,原告为被告干活期间不幸受伤,原告伤情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花去医药费十余万元,对赔偿事项,找被告多次未协商一致,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6894.56元。被告山东德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被告山东德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德州经济开发区,侵权行为地也在德州经济开发区,请求将该案移送德州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磊为两被告干活期间受伤,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186894元,原告没有提供证据受雇于被告祁继勇。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提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佃富审 判 员  张汉军人民陪审员  徐宝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