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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冉启英诉盐边县兴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启英,盐边县兴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865号原告:冉启英,女,生于1966年9月3日,住址: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盐边县兴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边县红果彝族乡。法定代表人:李洪寿。本院在审理冉启英诉盐边县兴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冉启英未按规定期限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松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泽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