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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民初2720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庆叶与孟科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叶,孟科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2720之一号原告:王庆叶,女,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李明玉,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科,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史健,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庆叶诉被告孟科名誉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庆叶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庆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王庆叶承担。审 判 长  史献梅代审 判员  桑伟利人民陪审员  马小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蕊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