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4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合肥高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高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4196号原告:合肥高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绿都嘉园3幢107室。法定代表人:钱伟,经理。被告:李强,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合肥高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合肥高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合肥高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高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合肥高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翠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亚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