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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24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高国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高国庆,杭州银骊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24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层、六至十八层及三十六层。负责人丛军,行长。委托代理人胡玥、黄天行(特别授权代理),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应女,女,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39005197708213027,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南阳镇岩峰村4组21户。被执行人高国庆,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杭州银骊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雷山村。法定代表人应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167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高国庆、应女、杭州银骊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相应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国庆、应女、杭州银骊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相应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韩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戚陈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