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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向平与边江先、钱兰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平,边江先,钱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向平。被执行人:边江先。被执行人:钱兰华。申请执行人向平与被执行人边江先、钱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息120000元及诉讼费2800元。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824民初6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勇审判员  何宾审判员  向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