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向平与边江先、钱兰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平,边江先,钱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向平。被执行人:边江先。被执行人:钱兰华。申请执行人向平与被执行人边江先、钱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息120000元及诉讼费2800元。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824民初6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勇审判员 何宾审判员 向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