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燕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刑初67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燕,女,1983年3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8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9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20日被捉获,次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第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燕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旭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燕于2017年2月20日15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X号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冰毒)10.14克,被公安机关当场捉获,查获全部毒品。被告人张燕被抓获后,于同日揭发袁某、杨某非法持有毒品,查证属实。被告人张燕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燕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而非法持有10.14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张燕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燕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捉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前科材料、立功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有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封存笔录,有物证照片,有毒品鉴定文书及被告人张燕的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燕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0.14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张燕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其具有多次犯罪前科,量刑酌予考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燕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对扣押的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10.14克予以没收。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玉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