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2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2892黄树华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树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2892号原告:黄树华,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青,淮安市淮安区溪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34号。法定代表人:陈亚明,该行行长。原告黄树华与被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黄树华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树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唐铭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 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