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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6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平利县中医医院与被告魏统桂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利县中医医院,魏统桂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6民初423号申请人:平利县中医医院,地址:平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林,陕西康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魏统桂,女,住平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利县中医医院与被告魏统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平利县中医医院在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魏统桂在平利县人民法院的案件赔偿款6000元予以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平利县中医医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魏统桂在平利县人民法院案件赔偿款6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书的执行。审判员  刘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