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民辖终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贵州华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华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民辖终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华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太慈桥黄磷路2号。法定代表人:谭存佚,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斌,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彝族,贵州省大方县人,住贵州省大方县。上诉人贵州华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彭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方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1民初5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贵州华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太慈桥黄磷路2号。因此,本案应由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房屋买卖引发的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大方县,大方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贵州华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华业审判员 龙飞燕审判员 宗慧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文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