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崔某、梁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829号申请执行人:崔某,男,汉族,1969年2月20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执行人:梁某,女,满族,1971年2月15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申请执行人崔某与被执行人梁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滦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宫长富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宫长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本院在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景全审 判 员 王香瑞人民陪审员 朱广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天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