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2113谢强与张伟、曹璐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强,张伟,曹璐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2113号原告:谢强,男,1988年6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姝姝(特别授权),江苏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男,1997年9月2日生,汉族,住海安县。被告:曹璐瑶,女,199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强与被告张伟、曹璐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谢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强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谢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远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