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15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陈安妮与王建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妮,王建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5787号原告:陈安妮,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雄,男,汉族,系原告丈夫。被告:王建荣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安妮诉被告王建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安妮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安妮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安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负担,余额由本院向原告清退。审 判 长 庞海婷人民陪审员 张 和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