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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后晨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后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4刑初9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后晨,1993年7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被告人李后晨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1月26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辩护人魏文,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雨检诉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后晨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凌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后晨及其辩护人魏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5日1时许,被告人李后晨在本市雨花台区应天大街619号虹悦城广场,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对被害人钟某进行威胁、恐吓,抢走被害人钟某包内的人民币6000余元、港币1000元。2017年1月26日,被告人李后晨在江苏省沛县xx镇xx庄xx号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后晨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犯抢劫罪予以认可,但提出携带剪刀是事实,但并没有用剪刀威胁被害人。庭审后期被告人李后晨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全部予以认可。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后晨犯抢劫罪不予认可,提出被告人李后晨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应当认定其犯寻衅滋事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5日1时许,被告人李后晨在本市雨花台区应天大街619号虹悦城广场,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对被害人钟某进行威胁、恐吓,抢走被害人钟某包内的人民币6000余元、港币1000元。2017年1月26日,被告人李后晨在江苏省沛县xx镇xx庄xx号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李后晨的供述称:2017年1月24日晚上买了一瓶二锅头后身上就剩三块钱。喝了之后,骑着自行车捡烟头。骑着自行车绕了一会,到虹悦城有牌子的广场上骑着车,迎面走来一个长发女的,当时她打电话讲着“老公,回家过年”什么的,我听了心里不好受,当时我车子已经骑过那个女的十几米了,我停下来,把车子停在广场半圆绿岛的人行过道上,我跑回去追那个女的,她背对着我往前走,我快到她跟前的时候,我对她“喂”了一声,还推了她一把,好像没有把她推倒在地上,她就拿着一个红色的手提包甩了我一下,我也不知道怎么搞的,我们就拉扯在一起,她拉住我的衣服,我拽着她衣服,这个时候我就从我的口袋里面拿出了把剪刀想吓唬吓唬她,我把她按倒在地上,拿着剪刀对她说:“我也想回家,但是我没钱”。这个女从她的红色手提包里拿出一个皮夹子,打开皮夹子从里面拿出了三、四百元人民币递给我,嘴里还讲了什么,我记不得了,讲的我还蛮感动的。她打开皮夹拿钱的时侯,我看见她的皮夹里面还有好多钱,我就上去抓住她钱包,想抢里面的钱,她拽着钱包往后缩,不想给我,但是还是被我从钱包里面抢出了一沓钱,是用牛皮筋捆着的,都是人民币,是一百元面值的,应该有大几千块钱,最多不超过一万元,我当时也没时间数钱,我心里比较害怕,这个女的嘴里一直唠叨着让我别拿她的身份证。这个时候我看见这个女身边的地上一个手机屏幕亮了,好像是在拨号状态,我就走过去把手机拿起来,边走边关机,这个女的一直对我说让我别拿她身份证,这个女的也从地上站起来了,我记不得是把手机扔到地上还是给她了,我把手机给她后,我就一直往我停车的地方跑,我边跑边把钱往口袋里面塞,右手还拿着剪刀,但是我把剪刀塞到衣服袖子里面了。她在后面追我,还喊着让我还她的身份证,我跑着回头对她说:“让她别追了,我没拿她的身份证”。我跑到我停车的地方后,骑着车子到了虹悦城旁边的一个高架桥下面,扔了自行车,打出租车到了雨花西路的一个农业银行,在ATM机那里,从一沓钱中拿出一部分存到银行卡里,发现里面有一张不知道是港币还是澳币。我回到住处收拾好东西,打车去南站,后买了回徐州的高铁票,第二天早上离开了。被我抢的女的是披肩长发。我在雨花西路农业银行存了3000,在徐州一家农行存了1500。我抢这个女的之前身上只剩3元钱,之后我所有花费都是抢这个女的的钱。我虹悦城打的到雨花西路农行花了11元,返回xx小区又花了11元,然后滴滴打车去南站是存银行卡里的钱微信支付的。买火车票是现金149元,到徐州之后,理发花了15元,买了一包小苏烟22元,给我父亲买了两瓶酒378元,一条硬中华450元,自已吃饭了花了14元,还买了一瓶水4元,坐公交车花了13元,一共就花了这么多钱。公安机关抓获的时候,在我包里找到剪刀,被扣押了。在62×××77的农行卡上第一次存了3000,第二次存了1500。身上被扣押的500元人民币和1000元港币都是抢来的。上述供述证实被告人李后晨于案发当日用剪刀威逼被害人钟某并抢劫人民币7000余元的事实。2、被害人钟某的陈述称:我当时在虹悦城广场上面边走边打电话,这个时候我感觉有人在我后面左侧的位置对我说了句“把钱拿出来,我只要钱,不要别的东西,我也不会伤害你”,与此同时我感觉我的后背好像被一个硬物抵着后背,我刚开始以为是我朋友跟我开玩笑,我当时是边走边回头看了一下,因为比较黑,我也没看到什么东西,我就继续走继续打电话,走了两步就被后面推了一下,推倒之后我就坐在地上,手机和包就掉在地上了我右后侧就蹲着个人,手上拿着像刀一样的东西对我说话,“我只要钱,我也不要别的东西,你不要报警,我不会伤害你的”。我听到后,我就对他说:“好的,但是你不要抢我的手机和身份证。”我就从我地上的红色挎包中拿出我的钱包,我一开始先从钱包里面拿了几百块钱以及一张50元人民币出来递给他的,他就接过去了,我还对他说:“我钱包里就这么多钱了”,他应该是不相信我没有钱了,他就过来抢我手上的钱包,我不愿意给他,我就跟他拉扯了,我没拉扯过他,他把我手上的钱包抢走了,从我钱包里面拿出一沓钱的时候还顺带抽出了一些钱掉在了地上,他当时也没去捡就把钱包扔给我了。这个时候我掉在地上的手机响了,我就侧身用左手划开手机接电话了,这个时候抢我钱的男的就走过去赶快把我的手机挂掉,捡起来就准备跑,我起身要追他,对他说:“你不是说好的不拿我的手机和身份证的”。他没说话边跑边把手机扔在地上,我也没继续追了,我在我被抢的不远处把钱和手机捡起来了,捡了一张100的人民币、两张1000元面值的港币、三张100元面值的美元,我把东西收拾好我就赶紧报警了。我在被抢之前钱包内有一捆用牛皮筋捆着的现金70O0多元人民币、三张1000元面值的港币、三张100元面值的美元以及零散几张100元面值的人民币、一张50元面值的人民币,总共8000余元左右的人民币,我钱包内只有一张50元面值的人民币,其他都是100元面值的人民币。我在被抢劫之后身上还有两张1000元面值的港币、三张100元面值的美元以及一张100元面值、一张50元面值的人民币了。我身上带的钱是用来处理车辆曝光违章和缴纳车辆保险用的。上述被害人钟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天被人用硬物抵住并被抢走人民币7000余元的事实。3、被告人李后晨的辨认笔录及辩认照片证实:被告人李后晨辨认出虹悦城广场一处绿化带是自己抢劫的地点,虹悦城广场音乐喷泉上一棵树旁是实施抢劫前停放自行车的地点,虹悦城广场星乐秀KTV广告牌旁道路是自己抢劫后骑自行车逃跑的地点,星乐秀KTV广告牌前公共自行车停放点是自己丢弃自行车的地点,雨花西路农业银行ATM机是其实施抢劫后存款的银行ATM机。4、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抢劫地点位于虹悦城东广场靠近应天大街的位置,在虹悦城东广场的凉亭内发现掉在地上的一张面值50元现金,现场拍照提取。受害人左胳膊肘有轻微擦伤,左手食指有轻微划伤,右手手背轻微挫伤。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情况说明证实:公安于2017年1月26日凌晨2时进去李后晨位于沛县xx镇xx庄xx号的家中,在李后晨的床上发现一张卡号为62×××77的农业银行卡,在床尾的黑色皮包内发现两个蓝色口罩,一个长约20cm红色手柄剪刀,三张银行卡,一个驾驶证,五张100元人民币,一张1000元的橙色港币,在床头发现一个粉色手机,将上述物品予以扣押。公安搜查全程进行视频记录及所制作的光盘。6、被告人李后晨近期照片、户籍材料、电话查询记录证实:李后晨的自然情况,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7、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本案系被害人钟某2017年1月25日1时23分报案,同日立案侦查,同日对被告人李后晨上网追逃。8、抓获经过证实:民警根据前期侦查发现李后晨有重大作案嫌疑,案发后将其上网追逃,2017年1月26日2时17分,民警在江苏省沛县xx镇xx庄xx号一栋楼房内将李后晨抓获。9、公安调取的李后晨62×××77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被告人李后晨于2017年1月25日在该银行卡上先后存入3000元、1500元,交易地点不同。10、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制作的被告人2017年1月24日至1月25日活动图资料证实:2017年1月24日23时07分许从铁道口骑车往虹悦城方向去,1月25日1时10分许骑车经过虹悦城北广场,被害人钟某出现在北广场上,二人相遇,1时11分许被告人尾随钟某,并实施抢劫,1时14分被告人骑车离开虹悦城北广场,在凤台南路公共自行车点停车,后乘坐出租离开。1时24分许在雨花西路戴斯酒店停车场入口下车,过街到雨花西路农业银行的ATM机存款。11、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搜查视频证实:公安对被告人李后晨卧室进行搜查的情况,在其包内搜查出一张1000元橙色纸币(港币),五张100元人民,口罩,红色手柄的剪刀,银行卡等。12、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辨认现场视频证实:2017年2月1日11时许被告人李后晨带着公安指认现场的情况。13、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1月27日,2017年1月28日、2017年2月25日分别第二次、第三次、第五次讯问被告人李后晨的情况,没有刑讯逼供。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后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后晨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后晨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同时提出被告人系经济困难,希望自己能够回老家过年无钱买车票,同时亦无钱购买食物故才实施上述犯罪行为,被告人李后晨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较好,请求法庭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李后晨在案发当日深夜用剪刀威逼被害人钟某并抢劫被害人钱款。法律规定抢劫罪系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故被告人李后晨的行为系典型的抢劫犯罪,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与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后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2020年7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所有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全金华人民陪审员  贾安居人民陪审员  陈国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玲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