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民初6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汤珊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汤珊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6136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6713482M。负责人:张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小平,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010662895。被告:汤珊,男,1978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汤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4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120元,退回原告2120元。审判审 判 长 郑 馨人民陪审员 刘 红人民陪审员 万祥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