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41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爱源置业有限公司与张华蓉杨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爱源置业有限公司,杨华,张华蓉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财保59号申请人:重庆市爱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山县中和街道王家董1号凤翔商城C区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7592740310。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永红,重庆群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华,男,汉族,1989年8月7日,重庆市开县人,住该县。被申请人:张华蓉,女,汉族,1989年8月7日,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申请人重庆市爱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华、张华蓉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市爱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华、张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账户存款260000元予以保全。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供260000元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诉前财产作抵押担保。本院经审查,申请人重庆市爱源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同意对被申请人杨华、张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账户存款260000元予以保全。保全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重庆市爱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