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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2财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鹏与伊宁市祥兵珠宝店、马君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鹏,伊宁市祥兵珠宝店,马君,马力珍,霍城县水定镇天祥金店,马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财保121号申请人:黄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王文明,新疆垦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伊宁市祥兵珠宝店,经营场所:伊宁市。经营者:马君,住伊宁市。被申请人:马君,住伊宁市。被申请人:马力珍,住伊宁市。被申请人:霍城县水定镇天祥金店,经营场所霍城县。经营者:马成,住霍城县。被申请人:马成,住霍城县。申请人黄鹏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672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黄鹏以伊犁金帝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1567200元担保函���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672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饶思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