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汝健、梁燕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汝健,梁燕枝,谭永萍,罗汝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817号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号福星楼。法定代表人:吕良新,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靖、范斌,均系该联社信贷业务职员。被告:罗汝健,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被告:梁燕枝,女,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被告:谭永萍,女,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被告:罗汝谦,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罗汝健、梁燕枝、谭永萍、罗汝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586.00元,减半收取计793.00元,由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余艺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骆佩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