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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财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商丘华驰置业有限公司、张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商丘华驰置业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财保97号申请人:商丘华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法定代表人:白志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娜,女,汉族。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张某,男,1980年4月19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申请人商丘华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某名下位于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中段华驰御园8号楼2单元14层2-1405号房产或冻结、扣押550000元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申请人商丘华驰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商丘市神火大道西南京路南华驰酒店配楼的房产(产权证号:商丘市房权证2009字第××号,面积:5319.18平方米)为该保全做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某名下位于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中段华驰御园8号楼2单元14层2-1405号房产或冻结、扣押550000元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商丘华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商丘市神火大道西南京路南华驰酒店配楼的房产(产权证号:商丘市房权证2009字第××号,面积:5319.18平方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游俊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邵悦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