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刑更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许瑞华、江苏省溧阳监狱等职务侵占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瑞华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1005号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检察机关常州市天目湖地区人民检察院。罪犯许瑞华,男,195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本科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3)姑苏刑二初字第00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瑞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24年3月18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继续追缴尚未追回的挪用赃款及尚未退缴的受贿犯罪所得。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24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苏中刑二终字第0016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许瑞华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溧阳监狱指派刑罚执行科民警张志强提出减刑建议,常州市天目湖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灿、张世新、代理检察员韩洪鹏出庭发表检察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许瑞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9月获得监狱表扬,2016年5月获得监狱表扬,2017年2月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建议将该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检察机关在庭审中认为,经审核该犯的现实改造表现,执行机关报请该犯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报请程序合法,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许瑞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三次,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并经庭审宣读、出示的刑事判决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瑞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许瑞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8月18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继祥审判员 魏雨文审判员 奚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仇云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