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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8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泰邦物流市场恒昌货运部与被告陈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泰邦物流市场恒昌货运部,陈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8民初227号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泰邦物流市场恒昌货运部。经营者:吴小红,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湖南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华,男。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泰邦物流市场恒昌货运部与被告陈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泰邦物流市场恒昌货运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232.5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泰邦物流市场恒昌货运部负担。审 判 长  陈罗琴人民陪审员  李锦亮人民陪审员  李成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欧阳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