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执1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舒文、秦剑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舒文,秦剑其,周燕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1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舒文,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秦剑其,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周燕丽,女,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周舒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821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秦剑其、周燕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由被执行人秦剑其、周燕丽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9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给申请人,并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4100元、执行费27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秦剑其、周燕丽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并以(2017)桂0821执19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秦剑其名下的桂C×××××号丰田牌、桂C×××××号奥迪牌小型汽车各一辆,但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秦剑其、周燕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舒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秦剑其、周燕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21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权峻审判员 廖培华审判员 林小峻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浩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