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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辖终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杜泽平、龙武与重庆商社润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商社润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杜泽平,龙武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1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商社润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桥亭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717984524。法定代表人:蔡朋征,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泽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武。上诉人重庆商社润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9民初24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商社润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案情复杂、重大,属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不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请求移送本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杜泽平、龙武起诉要求判令原审被告重庆商社润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金25483.9元,本案不属于重大复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重庆商社润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因此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 华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俊冰书 记 员  张 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