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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枣阳市国土资源局与枣阳市兴隆镇灵庙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阳市国土资源局,枣阳市兴隆镇灵庙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463号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枣阳市。被执行人枣阳市兴隆镇灵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枣阳市。本院在执行枣阳市国土资源局对枣阳市兴隆镇灵庙村民委员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枣阳市兴隆镇灵庙村民委员会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枣土资监字(2016)3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枣阳市枣阳市兴隆镇灵庙村民委员会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枣阳市国土资源局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顺斌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李开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艾 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