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民初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金乡县鸿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程远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乡县鸿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程远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2361号原告:金乡县鸿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城奎星路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邱红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特别授权),金乡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远光,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原告金乡县鸿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程远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金乡县鸿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基于被告已交纳物业费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乡县鸿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乡县鸿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祥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