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5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亮与高理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亮,高理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5100号原告刘亮,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胡岩,江苏恒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理想,男,199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刘亮诉被告高理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刘亮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亮负担。审判员 张思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