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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5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亮与高理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亮,高理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5100号原告刘亮,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胡岩,江苏恒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理想,男,199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刘亮诉被告高理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刘亮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亮负担。审判员  张思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