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黄周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周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74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周瑜,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重庆市忠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周瑜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6日5时许,被告人黄周瑜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7号华夏银行营业厅前的人行道停车位处,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世纪风牌DL30T-10型助力车1辆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920元。2017年4月13日1时许,被告人黄周瑜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262号“华生园”蛋糕店前的人行道停车位处,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黄某停放在该处的迅龙牌XL125T-9型摩托车1辆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250元。2017年4月14日10时许,民警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石碾盘劳务市场将被告人黄周瑜抓获,追回被盗车辆并已发还被害人陈某某、黄某。被告人黄周瑜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周瑜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黄周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周瑜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周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行羁押的32日,即自2017年6月14日至2017年7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涂诵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潇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