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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赵百锋与赵振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百锋,赵振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9民初737号原告:赵百锋,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洛川县老庙镇桥子行政村村民,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太元路106号桐树湾小区******号。被告:赵振阳,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洛川县老庙镇桥子行政村村民,住该村。原告赵百锋与被告赵振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百锋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约定利息(月利率以3%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26日,被告因家里有事用钱,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3000元,并承诺6个月内还清。后被告给付利息至2016年8月26日后未能给付,且要求延期6个月,到期后被告仍未给付,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赵振阳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以3%的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该利率过高,应适当予以降低。因被告已经给付原告利息至2016年8月26日再未能给付,故被告应当于2016年8月27日起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赵振阳偿还原告赵百锋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月利率以2%计算,于2016年8月27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百锋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给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赵振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 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鹏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