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纳溪区打古镇龙古村民委员会与高斗金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纳溪区打古镇龙古村民委员会,高斗金
案由
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1258号原告:纳溪区打古镇龙古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庞平,村主任。被告:高斗金,男,生于1967年1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登英,女,生于1990年10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系被告女儿(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纳溪区打古镇龙古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高斗金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纳溪区打古镇龙古村村民委员会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纳溪区打古镇龙古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溪区打古镇龙古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纳溪区打古镇龙古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周定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朝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