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勇与王道奇、张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王道奇,张晶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2492号原告:张勇,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系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道奇,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张晶晶,女,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与被告王道奇、张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素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