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0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莫江灿与中山市钰顺电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江灿,中山市钰顺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2049号之一原告:莫江灿,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被告:中山市钰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新柳中路6号之一。法定代表人:温长春。原告莫江灿与被告中山市钰顺电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莫江灿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江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江灿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莫江灿负担。审 判 长 周 斌人民陪审员 练棉棉人民陪审员 胡志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梦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