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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420号原告:李某,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潘海深,长春市净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某,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熊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崴人民陪审员 齐 平人民陪审员 崔玖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秋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