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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郑友东与深圳市亿鑫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友东,深圳市亿鑫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1410号原告郑友���。委托代理人肖体勇,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乐洋,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亿鑫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福琼。上述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一、入职时间:2014年10月20日。二、离职时间:2015年4月30日。三、工作岗位:工程师。四、工资:7000元/月。五、仲裁情况:原告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宝劳人仲(石岩)不【2016】4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不予受理。六、其他情况:深圳市社保局于2015年12月4日按3131元的标准向原告赔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217元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131元,原告并未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主张权利。七、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7083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3869元。八、本院裁决意见: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本案中,原告工资为7000元/月,深圳市社保局按3131元为计发基数向原告赔偿工伤保险待遇,该部分差额应由用人单位补足。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6783元(7000元/月×7个月-22217元)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3869元。九、判决结果: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亿鑫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郑友东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6783元;二、被告深圳市亿鑫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郑友东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3869元。如未按本判���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洪  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丽敏(兼)书记员 陈    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